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建仁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兵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2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建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柒佰壹拾肆元整(¥140714.00);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建仁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兵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贰万零捌拾贰元整(¥20082.00);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建仁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兵支付护理费壹仟玖佰叁拾贰元整(¥1932.00);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建仁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兵支付伙食费贰佰捌拾元整(¥280.00);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建仁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兵支付鉴定费肆佰元整(¥400.00);
六、驳回申请人王兵的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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