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400号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贵州老酱浒酒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荷丽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4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贵州老酱浒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荷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肆仟捌佰元整(¥4800.00);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贵州老酱浒酒业有限公司补发申请人李荷丽2023年12月、2024年1月、3月、4月、5月、6月、7月的工资共计捌仟肆佰陆拾叁元伍角整(¥8463.50)。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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