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127号的裁决书送达公告
常德四季春金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梅先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四季春金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梅先2024年8月至10月工资玖仟零叁拾捌元整(¥9038.00);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四季春金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梅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贰万肆仟零陆拾柒元整(¥24067.00);
三、驳回申请人张梅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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