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本凡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召玉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本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召玉欠发的工资壹万叁仟贰佰陆拾陆元整(¥13266.00);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本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召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陆仟元整(¥6000.00)。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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