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劳人仲案字〔2024〕第236号裁决书公示内容
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石晓红与你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鼎劳人仲案字〔2024〕第236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石晓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零肆拾元整(?26,04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石晓红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27,36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