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534号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湖南登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黄加福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5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登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加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伍万壹仟捌佰肆拾贰元整(¥51842.00);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登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加福停工留薪期工资贰万玖仟陆佰贰拾肆元整(¥29624.00);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登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加福住院期间护理费肆仟玖佰贰拾捌元整(¥4928.00);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登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加福住院期间伙食费叁佰贰拾元整(¥320.00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登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加福劳动能力鉴定费肆佰元整(¥400.00元);
六、驳回申请人黄加福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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