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14号的裁决书送达公告
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黄紫娟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紫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贰万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整(¥25751.00)。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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