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15号的裁决书送达公告
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郑钧阳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钧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壹万肆仟伍佰玖拾贰元整(¥14592.00)。
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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