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鼎劳人仲案字〔2024〕第256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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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杰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鼎劳人仲案字〔2024〕第2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陆拾陆元整(¥57766.00);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陆万陆仟柒佰伍拾叁元整(¥66753.00);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陆万陆仟柒佰伍拾叁元整(¥66753.00);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16368.00);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柒佰肆拾元整(¥740.00);
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元整(¥5160.00);
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壹元整(¥2131.00);
八、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2276.00)。
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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